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7.

7. 依法严禁涉河违法活动。各地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涉河活动管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严格禁止修建围堤,建设阻水建筑物,种植高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打井、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等,应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要做好河湖清障、退圩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做到河湖畅通,堤岸整洁,水面清洁,改善河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