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06年) 一、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自交强险开始经营之日起,在每半年结束后45天内,必须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交强险业务责任准备金半年评估报告。准备金评估和准备金评估报告的编制应当严格遵循《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有关规定。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