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四条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党中央、国务院对具体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