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 十三、 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5年) 十三、 十三、 生态修复协作。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跨部门协作,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共同维护修复效果。对于涉渔业等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由受损地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开展替代修复。对于跨行政区划案件,在受损地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更为适宜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将执行到位的修复费用跨行政区划移交受损地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由受损地执法司法机关实施或者协助实施。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