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2000年) 4、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2000年) 4、 4、 其他相关材料。 七、 《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一式两联,进口单位凭第一联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第二联由签发部门存留。 八、 《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为一批一证,不得多次使用。证面内容不得修改,进关证明必须在证面注明口岸使用,不得转让。 九、 个人携带和邮寄节目带进出境,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验关手续。 十、 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节目带,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十一、 进口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如用于出版发行,进口单位应向进口地主管海关办理补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十二、 各进口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 本通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四、 本通知自二〇〇〇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略) 2. 存根、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略) 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印章样式)(略) 4. 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编号(略) 3、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