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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六)

(六) 公司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送经董事会审议的法人机构200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向各地保监局报送分支机构200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我会或当地保监局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