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 七、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 七、 七、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的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