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2006年) 二、 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2006年) 二、 二、 建立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 (一) 各保险公司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送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其中,境外保险机构的财务报告应分别按照中国会… (二) 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的财务报告和所属境外保险机构按所在国(地区)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 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本身属于控股管理机构,不从事实体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报送该所属机构财务报告的同时应报送其控股管理的下一级经济实体的财务报告。 (四) 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或已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可以不报送财务报告,但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附送专题报告,汇总说明该类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经营情况、… (五) 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财务报告实施监管审核。对违反国家财会制度和监管法规的,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职责实施查处,不属于保监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移送…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