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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2024年) 十二、

十二、 公安派出所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应当进行查访监督。

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受害人,在送交告诫书后七日内,公安派出所进行首次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首次查访未发现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查访。连续三次未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不再查访。

查访可以会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并加强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查访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