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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文 件 一、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下发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卫计发[1996]第61号),对购置的大型医用旧设备(…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严格核定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医用旧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原则上应控制在同一类型、同一档次新设备的70%以内。 三、 1996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三证”的大型医用设备,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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