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宜由本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的;

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

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