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特殊类型案件的发现、监测、甄别机制,注重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启动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程序:

办理下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开展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

办理检察监督意见;

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事项或者问题;

办理涉及具体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

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请求;

开展案件舆情监测;

办理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移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