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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25.

25. 年度考核开展时间为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总结述职。法官按照岗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对本人工作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 组织考评。法官考评委员会组织采集考核数据,进行考核评价,并将指标初评得分反馈法官本人及所在部门核对。 (3) 民主测评。对担任本院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根据需要,可以对其他法官进行民主测评。 (4) 了解核实。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核实法官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5) 确定等次。法官考评委员会在各项指标得分基础上,综合考虑平时考核、个人总结以及所在部门意见等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本院党组审定。 (6) 结果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法官在本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 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反馈法官本人及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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