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4)

(4) 对办案效果的考核,以案件取得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情况为基础,重点考核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况。

法官参加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地方重点工作,参加审判委员会、赔偿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办理涉诉信访,开展执行监督,参与诉源治理,开展案件评查、业务指导,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以及参加规范性文件制定、课题研究、案例研编等其他工作的,可以设置相应指标,纳入法官业绩考核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