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必要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实;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核实地理标志相关信息的,可以向保护司核实。

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公安机关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等直接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商请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该部门应当逐级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由公安机关逐级报食药侦局征求保护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