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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3. 三、 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卫生部科教司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4. (三)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三)

三、 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卫生部科教司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三) 任何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二) 目录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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