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三、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三、 三、 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卫生部科教司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一) 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和人群,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 (二) 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出境; (三) 任何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四) 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入境、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 (五) 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含有涉及3—4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 (六) 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