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一、
一、 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含港、澳、台地区),须提前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出入境证明,持准出入境证明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后,发给《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后,发给《出/入境货物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