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3年) 四、
四、 积极为兼职劳动仲裁员办案创造良好条件
为切实保证兼职劳动仲裁员参与办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兼职劳动仲裁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参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凡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办案或当事人选择办案的兼职劳动仲裁员,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保证办案时间。同时,积极研究解决兼职劳动仲裁员必要的办案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着装等问题,推动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抓紧制定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办案补助的具体办法。办案补助原则上从仲裁收费中解决,经费较为困难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兼职劳动仲裁员办案补助资金来源的办法。
劳 动 保 障 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