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3年) 三、
三、 大力推行兼职劳动仲裁员培训制度
推行兼职劳动仲裁员培训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需要,是劳动仲裁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需要。为不断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专业化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积极开展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培训工作。兼职劳动仲裁员参加法律知识、劳动保障业务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制定和编写。省级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培训由国家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实施。省级以下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培训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实施。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培训要以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为原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好师资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训活动可以采取集中教学、分散教学、网络教学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