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0年) 一、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0年) (二) 一、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二)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