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0年) 五、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八)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0年) (八) 五、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八) 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预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资节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后,将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