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2014年) 第七条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确定专门部门,负责领导干部调研成果的汇总分析、转化利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成果要确定专门部门层报上级人民法院供决策参考;对于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还要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参考。上级法院对于本院和下级法院领导干部调研成果中反映出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