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关于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调研工作的规定(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