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未能取得中国银行出具的税款保付保函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以现金、转帐支票、汇票、汇款等方式缴纳税款保证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