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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三)

五、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三) 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二)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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