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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十二、

十二、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二) 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 (三) 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 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 (五) 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
十一、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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