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一、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一、 一、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 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 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