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202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明知是芬太尼类物质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等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25克以上;

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10克以上。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其他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具有药用用途的,立案追诉数量标准适用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芬太尼类物质,每种芬太尼类物质均没有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第一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芬太尼类物质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