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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2026年) (九)

(九) 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应当及时、规范地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网页、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等其他相关电子数据。具体工作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