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 十一、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 十一、 十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