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三、 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 第十九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 三、 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 第十九条 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 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