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二、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十七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七条 二、 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十七条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 第十六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