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