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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十三、

十三、 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 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 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十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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