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约第五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五条
如各当事国成立联合的航空运输运营组织或国际运营机构,而其使用的航空器需要进行联合登记或国际登记时,则这些当事国应当通过适当方法为每一航空器在他们之中指定一个国家,而该国为本公约的目的,应当行使管辖权并具有登记国的性质,并应当将此项指定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该人应当将上述通知转告本公约所有当事国。”
公约第五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五条
如各当事国成立联合的航空运输运营组织或国际运营机构,而其使用的航空器需要进行联合登记或国际登记时,则这些当事国应当通过适当方法为每一航空器在他们之中指定一个国家,而该国为本公约的目的,应当行使管辖权并具有登记国的性质,并应当将此项指定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该人应当将上述通知转告本公约所有当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