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约第四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四条
各当事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就下列情况而对第一条所列的罪行及被指控的罪犯对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实施与该罪行有关的其他暴力行为,确立其管辖权:
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实施的;
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实施的;
在其内实施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领土内降落时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的;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人员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实施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在该国,或如承租人没有此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的;
罪行是由该国国民实施的。
各当事国也可就下列情况而对任何此种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罪行是针对该国国民实施的;
罪行是由其惯常居所在该国领土内的无国籍人实施的。
如果被指控的罪犯在某一当事国领土内,而该当事国不依据第八条将其引渡给依照本条适用的条款对第一条所列的罪行已确立管辖权的任何当事国,该当事国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立其对第一条所列罪行的管辖权。
本公约不排除根据本国法律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