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约第六条第四款应以下文取代:
“第六条
当一当事国根据本条将某人拘留时,应当立即将该人被拘留的事实和应予拘留的情况通知根据第四条第一款已确立管辖权和根据第四条第二款已确立管辖权并已通知保存人的当事国,并在认为适当时,立即通知任何其他有关国家。进行本条第二款所述的初步调查的当事国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通知上述当事国,并应当表明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公约第六条第四款应以下文取代:
“第六条
当一当事国根据本条将某人拘留时,应当立即将该人被拘留的事实和应予拘留的情况通知根据第四条第一款已确立管辖权和根据第四条第二款已确立管辖权并已通知保存人的当事国,并在认为适当时,立即通知任何其他有关国家。进行本条第二款所述的初步调查的当事国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通知上述当事国,并应当表明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