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一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每一当事国:
应当将按照经2010年北京议定书修正的《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其本国法律确立的管辖权通知保存人,并将任何改变立即通知保存人;和
可宣布该国将按照其刑法关于家庭免责的原则适用经2010年北京议定书修正的《海牙公约》第一条第三款(四)项的规定。
一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每一当事国:
应当将按照经2010年北京议定书修正的《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其本国法律确立的管辖权通知保存人,并将任何改变立即通知保存人;和
可宣布该国将按照其刑法关于家庭免责的原则适用经2010年北京议定书修正的《海牙公约》第一条第三款(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