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于保存人之日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对于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个国家,本议定书应当自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应当由保存人向联合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