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当交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该秘书长被指定为保存人。
任何不是公约当事国的国家对本议定书的批准、接受或核准,都等于是对经2010年北京议定书修正的《海牙公约》的批准、接受或核准。
任何未按照本条第一款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的国家,可随时加入本议定书。加入书应当交存于保存人。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当交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该秘书长被指定为保存人。
任何不是公约当事国的国家对本议定书的批准、接受或核准,都等于是对经2010年北京议定书修正的《海牙公约》的批准、接受或核准。
任何未按照本条第一款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的国家,可随时加入本议定书。加入书应当交存于保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