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铜冶炼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2005年) 五、

五、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环保总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现有铜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或关闭。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立即淘汰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2006年底前淘汰反射炉、电炉和1.5—10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密闭鼓风炉,2007年底前淘汰所有密闭鼓风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