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 第六条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 积压商品; 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 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 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