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 第五条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