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本规定生效后,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的,或者在本规定生效前制作、出版或者发行数字化制品,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签合同或者拒绝补签合同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