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 第六条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规定生效之前,未经被利用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已经制作、出版或者发行的数字化制品,其经营单位自本规定生效起60天内应直接与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补签合同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补签合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