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 第三条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