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 第二条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指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