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九条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未成年人; 盲、聋、哑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