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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4年) 28.

28. 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协同重整。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关联公司重整进行协调审理的,应当坚持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明确区分和界定各公司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各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抵销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同重整确有必要集中管辖的,相关法院应当提前沟通协调,并将沟通结果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