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4年) 28.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4年) 28. 28. 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协同重整。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关联公司重整进行协调审理的,应当坚持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明确区分和界定各公司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各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抵销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同重整确有必要集中管辖的,相关法院应当提前沟通协调,并将沟通结果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清偿债务的,应当经上市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该关联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九、 退市公司重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 目录